最终,证监会决定:没收陈柳毅、陈柳增、叶晓波、吕延、高跃东、袁达、吴硕、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.31元,并处以33075424.62元罚款。
多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
操纵期间,上述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53个账户,通过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,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,影响“伟隆股份”股价。经计算,账户组操纵行为获利16537712.31元。
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。
陈柳毅、陈柳增提出:1.交由袁达等人打理的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者为袁达,陈柳毅、陈柳增一方不具有相关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权。2.陈柳毅、陈柳增未实际控制“林某”等4个证券账户。3.陈柳增仅根据安排在现场风控,并有跟买操作,不应认定为违法嫌疑人。4.陈柳毅系出借账户给袁达打理,不知晓袁达账户组交易账号密码和持仓成本、数量,不具有通盘操纵的主导决策权或商议权,其自行交易的账户属于不具有操纵意图的跟买行为,因此也不应被认定为操纵主体。
袁达提出:1.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公平,与提供证券账户数量、资金量、盈利情况等因素不相匹配。2.袁达有检举揭发行为,应从轻处罚。
李学森提出:1.李学森与吴硕之间为借贷关系。2.李学森仅于2018年8月与陈柳毅等人见过一面,当时并未提及股票合作事宜。3.李学森既未提供交易场地、亦未进行交易决策并安排人员下单,从未与吴硕、袁达就案涉操纵行为产生合意。4.吴硕、袁达的证言与事实不符,本案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李学森实施了案涉违法行为。
吕延提出:1.吕延仅出借部分证券账户,对该账户的交易方式、交易情况均不知晓,无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或故意。2.吕延利用证券账户自行跟买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操纵。3.吕延未实际控制“李某”等3个证券账户,系受人委托代为操作或由他人跟风购买,与吕延无关。4.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罚时效,应不予处罚。
叶晓波提出:1.叶晓波未实际控制“陈某”等2个证券账户。2.存在操作痕迹的相关证券账户均为自用账户,与本案无关。
高跃东提出:1.高跃东仅是将股票账户和资金交给袁达等人打理,不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。2.对操纵行为及仓位不知情,亦未参与过交易操纵,在现场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,不具有操纵的客观行为。3.高跃东未实际控制其中“江某”证券账户。4.涉案行为超出行政处罚时效,应不予处罚。
经复核,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最终,证监会决定:没收陈柳毅、陈柳增、叶晓波、吕延、高跃东、袁达、吴硕、李学森违法所得16537712.31元,并处以33075424.62元罚款。
陈柳毅、陈柳增违法情节严重,证监会决定:对陈柳毅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对陈柳增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间内,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、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。
多人操纵“三峡旅游”等个股
有当事人辩称“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”
证监会网站更新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指向操纵市场。
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,证监会对王洋(金麒麟分析师)、邓龙辉、高艳明、刘慧、李素云、张彦贤共同操纵“三峡旅游”股票价格,王洋、秦本军共同操纵“莱茵生物(维权)”股票价格,王洋操纵“中原内配”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,王洋、高艳明、张彦贤、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“陈某鸣”等57个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“三峡旅游”,王洋实际控制使用“陈某鸣”等28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至11月15日交易“莱茵生物”,王洋实际控制使用“陈某鸣”等2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2日至12月10日交易“中原内配”。